以案释法:无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3-03-06   作者:admin   阅读:0 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呢?希望下面这个真实案例可以让大家对无书面合同的情形有更多的思考。

张某因常年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多次在某农贸集市采购农产品,张某每次采购后均由其聘用服务员在购买清单上签字确认。至2022年底,经该农贸集市计算,张某尚欠28000余元款项。多次催要未果,该农贸集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立即给付货款28000余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情后认为,农贸集市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农贸集市提供的采购清单共27张,结合农贸集市配货人员李某与张某的长期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张某欠某农贸集市货款289000余元,因此某农贸集市要求张某偿还货款289000余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司法实践中,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单、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本案中,原告为出卖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并非仅一次交易,按照交易习惯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逾期不付,除需支付货款,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对于买受人主张买卖关系存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受人另可以通过提交付款记录、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出卖人应及时履行供应货物、提供技术材料、维修保修等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着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风险。综上,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