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途经车辆侧翻,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4-11   作者:admin   阅读:0 次

某某工程队承包一项农村河道清淤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队将河道中挖出的淤泥装车运走,在施工路段上残留部分淤泥未及时清理,亦未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乡间小道狭窄,某日途经人员陈某驾驶无生产许可、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该路段,在拐弯过程中因道路湿滑,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陈某左脚踝骨粉碎性骨折。经过医院治疗后,陈某将某某施工队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程队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应当切实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其在施工后未及时清理道路残留淤泥,亦未设置清晰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陈某某驾驶未经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车辆上路行驶,且途径乡村道路未谨慎驾驶,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经伤情鉴定评估后,最终判决某某工程队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7.8万元。

人民法院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道路施工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采取安全措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施工队坚称陈某摔倒的淤泥为乡村道路原本存在的泥土,但根据上述法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只要施工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设置警示标识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屋建设、河岸堤坝等大型建筑施工附近都有被铁皮围栏明确围起来的封闭施工区域,群众一般情况下不会,也无法进入施工区域,施工的公共危险性较低。但道路、水电等市政工程的施工区域,与群众生产、生活区域存在重叠,如不加以明确警示,群众很容易就会误入施工区域,出现安全风险。市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识并严格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将对群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陈某驾驶无生产许可、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使,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法院也依法判令陈某某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对于群众而言,一定要按照交警部门规定,驾驶符合安全、登记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上路行使,否则就是对自身安全的不注意,发生事故将可能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胡倩)